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大学生自主创业实用手册
日期:2019-11-06  发布人:艺术学院  浏览量:567

 

大学生自主创业

实用手册


 

 

 

 


  

第一篇 基本情况 1

1重庆人文科技学创新创业学院简介 1

2性质文化创意空间介绍 2

3众创空间服务内 4

4.众创空间日活动 4

5.入驻 5

6.入驻程序 6

7.绩效 7

8.退出 9

第二篇 政策 11

1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持政策解读 11

2创业优惠 21

3重庆市扶持展微型业政策措施 25

4重庆市上申请 28

第三篇 创业常识 31

1创办市场主体基流程 31

2微型业商知识 42

第四篇 创业业 46

1微型企业贷款 46

2微型企业创业扶款申指南 46

3微型企业贷资料清单 48

4特殊个体申 50

 

 

 

 

 

 

 

 

 

 

 

 

 

 

 


第一篇 基本情况

一、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简介

学院高度重视创新创业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3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学院于2015年12月1日成立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工作组组长,扎实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成立以创业通识教育、创业实践教育和创业孵化为一体的创新创业学院,修订人才培养计划,将创业教育纳入大学生通识课程教学,将创业教育和专业教育、创业教育和素质教育、创业教育和创业孵化高度融合,结合我校现有实验实训课程,形成具有我校特色的创业教育体系。

学院引入创业教育实训课程,以现有职业指导课程为基础,开展虚拟商业社会环境VBSE-跨专业综合实训教学、ERP创业企业经营管理实训系统教育、创业营销实战教学等创业训练项目,加强学生创业理论和创业实践经验,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

最终打造由创新创业实训班、创新实践基地、二级学院创新实践中心、众创空间、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创意微型企业园三维一体的创业教育、创业实训和创业孵化创业教育体系。

 

 


二、行知文化创意众创空间介绍

行知文化创意众创空间旨在落实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统领,以提升师生创新创业能力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为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平台、整合校内外资源,完善服务体系,有利推动我校形成创新创业工作生动局面而改造设立的。

根据学校专业实际,空间主要服务、孵化包含文化创意、互联网技术、大健康、现代农业等项目。行知文化创意众创空间在学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隶属创业学院,成立行知文化创意众创空间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与就业处,下设空间临时党支部、临时团支部、综合管理服务办公室、物业管理办公室、创业导师指导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工商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知识产权援助中心、创业协会办公室等。

空间常驻工作人员5名,负责空间建设、党团工作、日常事务管理、物资管理、组织入驻资质和推出考核评审等,学校创业协会协助管理。

行知文化创意众创空间以学校序园食堂为原始场地,根据前期规划、众创空间功能需求等改建而成,现有面积1000余m2,水电气网、办公桌椅、自动化办公设备等基础设施完备,基本满足我校师生创新创业需求。

联系方式:李老师

联系电话:023-42464836

联系邮箱:swuyccy@126.com

微型公众平台:行知文化创意众创空间

官方微博:行知文化创意众创空间

欢迎广大创业师生联系入驻。

三、众创空间服务内容

众创空间主要分为创业教育区、共享区、办公区、咨询服务区、综合服务区。

主要提供交流平台、创业培训、业务洽谈、路演、办公、法律咨询、代理记账、工商注册、验资审计、社保服务、税收策划、融资服务、工商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商标服务、版权服务、专业的知识业务指导、人才招聘、线上线下信息发布等服务,代做微信开发、网页制作、APP开发、OA开发。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进行房租补贴。校内师生免费入驻;校外创业团队按照建筑面积13元/平方米/月收取,仅为同等地段房租的1/4;物管费按照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月收取。

园区综合服务中心提供免费打印、复印、互联网接入等信息服务。

四、众创空间日常活动

1.定期邀请专家、教授、优秀企业家、优秀校友、各级各类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到校开展讲座,为大家进行政策解读;

2.邀请法律专家、金融服务人员、政府创业工作人员、天使投资人等定期为大家进行业务培训;

3.为师生创业项目创造路演条件,鼓励进行路演;

4.为现有项目寻找相关公司、投资人,帮助其融资,努力对接项目;

5.定期在众创空间组织创业沙龙,为大家提供交流平台,取长补短,集思广益;

6.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比赛、科技比赛、挑战杯等比赛,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前期培训,进行实战训练等;

7.以创业学院为依托,开设各类创业培训班、兴趣班、创业实战班、各级各类比赛培训等。

五、入驻条件

(一)教师创新创业项目入驻条件:

1.入驻众创空间的教师创新创业项目可以以个人或者团队名义申报入驻。

2.入驻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学科专业方向,申请入驻项目成员必须熟悉该项目相关行业发展动态,具有创新意识。

3.项目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规定。

4.项目具有较好的可行性、成长性,无知识产权纠纷。

5.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并能自觉遵守众创空间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入驻条件:

1.入驻众创空间的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只能以团队的名义申报入驻,且至少有1 名指导老师。

2.入驻众创空间的创新项目必须符合我校专业方向,创业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团队成员所学专业方向。

3.项目负责人为在校全日制大学生或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项目成员必须有较好的项目相关专业知识,指导老师必须熟悉项目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

4.项目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规定。

5.创新创业团队具备必要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

6.项目具有较好的可行性、成长性,无知识产权纠纷。

7.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并能自觉遵守众创空间的相关管理规定。

六、入驻程序

(一)众创空间产生项目

1.创意产生,创意成熟,组建团队;

2.创新创业团队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行知文化创意众创空间入驻申请表》,并同时提供商业计划书、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章程、公司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已注册的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3.众创空间推荐;

4.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开展项目考察和项目答辩,提出入驻意见;

5.分管领导审批;

6.入驻。

(二)已有项目

1.师生创新创业团队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行知文化创意众创空间入驻申请表》,并同时提供商业计划书、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章程、公司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已注册的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2.二级学院初审,推荐;

3.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开展项目考察和项目答辩,提出入驻意见;

4.分管领导审批;

5.入驻。

七、绩效管理

学校认定并入驻众创空间的项目必须认真学习众创空间管理制度,并通过考核。入驻项目需编写创新创业或成果转化计划表,作为学校考核的主要依据。

(一)教师创新创业项目

1.入驻学校众创空间的教师个人或团队,绩效考核期为2年。

2.在2年内以学校为第一排名在中文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论文2篇或EI检索论文1篇(1篇SCI检索论文或1部专著可折算为3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EI或ISTP检索论文可折算为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3.并完成下列几项中的2项:

1)获市级科技成果1项或厅局级科研成果2项;

2)完成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3)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2项;

4)成果转化1项,并获得效益50万元以上;

5)新技术推广应用1项,并获得效益50万元以上;

6)学生参与创新创意团队5人次以上,平均年收入在3万元以上。

(二)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1.入驻学校众创空间的学生创新团队考核期为2年。入驻1年后应有具有较成熟的项目进展报告,并在一年半后进行预考核,2年考核期内应完成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2.创业团队考核期为1年,并在入驻半年后进行预考核。1年考核期达到合格及以上可以继续入驻,但最长不能超过3年。

1)1年内未注册登记的项目必须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入驻1年后,项目团队成员平均月收入不低于2000元;

3)入驻2年后,项目团队成员平均月收入不低于3000元,并吸纳我校毕业生不少于5人次(原团队成员除外)。

八、退出机制

学校对入驻众创空间的个人或者团队进行考核,对创新创业取得突出成绩的师生给予额外奖励,对预考核不达标的项目给予帮扶,正式考核不达标的项目通知退出众创空间。

(一)有下列之一者,退出众创空间:

1.入驻团队入驻期满,经众创空间审核后退出众创空间;

2.入驻团队不再需要众创空间资源或负责人毕业满1年的,应主动提出退出,经审核批注后终止协议,退出;

3.经认定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严重违反众创空间管理规定的团队,指导办公室可单方面终止入驻协议,并勒令退出;

4.考核不合格的团队,指导办公室可单方面终止入驻协议,并勒令退出;

5.入驻半年后未开展工作的团队,勒令其退出;

6.未按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将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并勒令退出;

7.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创业团队,勒令退出;

8.因经营不善,管理不严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并给众创空间造成重大损失的,勒令退出。

(二)众创空间的安全管理,如防火、防盗、防水、防疫等应严格按相关管理部门和学校有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篇 创业基本政策

一、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一)微型企业的定义: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重庆市(以下简称“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九类人群”,具体包括:

1.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2.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3.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4.“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5.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6.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7.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8.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9.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2.属于 “九类人群”;

3.具有创业能力;

4.无在办企业;

5.属于 “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户口簿;

4.居住证明;

5.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七)创业审核的流程及时限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八)通过审核后,微型企业注册登记的流程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帐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帐户。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帐户。

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九)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1.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2.税收扶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3.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4.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十)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哪些惩处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十一)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

1.从外地来重庆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可以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答:从外地来重庆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其户口(包括集体户口)还在重庆,就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从重庆到外地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户口迁回重庆,也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2.创业者要经过哪些环节才能享受到扶持政策?

答:创业者要经过4个主要环节:一是创业申请环节。主要由乡镇或街道、工商所对申请者条件进行审查。二是创业培训环节。由培训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三是创业审核环节。由相关市级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创业投资计划书进行集中会审。四是注册登记环节。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微企办向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资本金补助资金到位后,企业就可以完成注册登记,享受税收和融资担保等相关扶持政策。

3.创业审核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创业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市场预测、营销策略;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创业投融资计划等相关内容。

4.不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否申请享受微型企业贷款的扶持政策?

答:不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5.已有的微型企业能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答: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主要是鼓励创业,因此,已有的微型企业不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而且新创业的申请人也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十二)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登录“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 http://www.cqwq.gov.cn/)查询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相关政策。如有问题和疑问,可拨打当地工商部门公开咨询电话,也可向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联系电话:63835460)。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万州局

58560315;58560345

荣昌局

46786788

涪陵局

72805614

璧山局

41428025

黔江局

79242971

梁平局

53253216;53253219

渝中局

63519572

城口局

59223003

大渡口局

68910828

南川局

71423784

江北局

86369512

丰都局

70708559

沙坪坝局

65468011

垫江局

74686569;74695990

九龙坡局

68788125

武隆局

77722513

南岸局

62816819

忠县局

54243610

北碚局

68317803

开县局

18716565213

万盛局

48291367

云阳局

55166722

渝北局

67489928

奉节局

56556047;56556089

巴南局

66212315

巫山局

57687702

长寿局

61029022

巫溪局

51527903

双桥局

43330612

石柱局

73332878

江津局

47549632

秀山局

76869503

合川局

42725968

酉阳局

75530144

永川局

49880967;49581698

彭水局

78442450

綦江局

48627128

经开园局

67463023

潼南局

44576622

高新园局

67035069

铜梁局

45681655

经开区局

62982507

大足局

43780080

高新区局

68884790

 

 


(十三)大学生创业常用网站

1.教育部:http://www.moe.gov.cn/

2.重庆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cq.gov.cn/

3.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cqhrss.gov.cn/

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众信息网:http://www.cqjw.gov.cn/

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cqgs.gov.cn/gzfw/jggw/

6.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http://cy.ncss.org.cn/

7.重庆微型企业发展网:http://www.cqwq.gov.cn/

8.微型企业创业平台:http://wexeon.cn/

二、重庆市扶持发展微型企业政策措施

扶持类别

政策项目

具体措施

申请部门

放开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利用住宅从事不扰民的经营活动以及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以产业园区内正在建造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凭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登记。

工商部门

注册资本认缴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微型企业和其他企业同等享受注册资本认缴制

工商部门

先照后证

微型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从事许可经营项目,需取得相应许可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部门

减负

创业补助

重庆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在设立登记满2个月后,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出财政创业补助申请,符合条件者可按规定享受5万元以内的创业补助

工商部门

免费代账服务

给予市级、区县级鼓励类行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2年免费代账服务

工商部门

经营场所

对市级鼓励类行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助,都市核心区和拓展区1200元/户每月,城市发展新区1100元/户每月,渝东北生态涵养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1000元/户每月。一次性享受6个月。

工商部门

电子商务运营补助

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从事经营半年后,对在经营过程中的电脑购置、宽带租用、服务器租用、物流配送的费用进行补助,每户不超过1万元。

工商部门

信用保险补助

以微型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工商部门

水电费补助

对信息技术、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开工业等重点行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水电费20%的比例进行补助,每户每年最高2万元,最长2年

工商部门

技术设备购置补助

对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市级、区县级鼓励类行业的微型企业,在改造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实际到位技术设备的购置金额给予30%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工商部门

会展补助

1.按照实际缴纳的展位费,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每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万元的展位费补助。2.每次可享受1人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参加市内会展活动,每次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1000元的交通费补助;参加市外会展活动,每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000元的交通费补助

工商部门

机构代码证费

免受微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办证费用

质监部门

税收补贴

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微型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补贴。2013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微型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注册资本(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中的个人出资部分。

税务部门、财政部门

税收免征

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税务部门

社保补贴

2015年12月31日前,对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社会报销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人力社保部门

岗位补助

在经认定的岗位上吸纳登记失业高校贫困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补助

人力社保部门

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费

申请人到市贸促会或企业注册地区县(自治县)贸促支会免费办理原产地证明书或ATA单证册,有效期为1年

贸促会

档案费用

高校毕业生到微型企业就业,由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档案

人力社保部门

工会经费

新办微型企业,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暂免征收

工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新办微型企业,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暂免征收

残联

解难

创业扶持贷款

重庆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可申请15万元以内两年期的创业扶持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基准利率。

工商所备案后金融机构受理

商业贷款贴息

对市级鼓励类行业的微型企业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贴息实践不超过2年,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每年贴息不超过10万元。

工商部门

三、重庆市微型企业网上申请流程

(一)网上预申请的范围和对象

2012年后申请创办微型企业的创业者,均应先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申请,经工商部门预审查通过后,再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提交正式申请资料。工商所不再直接受理微型企业创业申请。

网上预申请的进入方式:
   1.重庆微型企业发展网,点击“微型企业网上预申请”;
   2.微型企业创业平台,点击“微型企业网上预申请”;
   3.市工商局公众信息网,点击“内资企业登记年检”进入“重庆市工商局网上办事平台”,点击“网上登记”“微企预申请”;

三、网上预申请的程序
   1.网上预申请。进入重庆工商红盾网“网上办事平台”(未注册用户请先免费注册),点击“网上登记”“微企预申请”,根据网上的相关要求和说明,如实填报微型企业申请的各项内容,点击“提交”按钮,交由登记机关进行网上预审查;
   2.工商所网上预审查。工商所将根据创业申请的先后顺序,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查,预审查结果由信息系统通过手机短信和网络告知。未通过预审查的,根据网上提示进行修改或改正,并可重新提交预申请;
   3.现场申报。网上预审查通过的,须打印《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由创业者在相应栏目签字(如是多位“九类人群”创业者申请创办一户微型企业的,每位“九类人群”创业者各提交一份创业申请书),备齐其它相关资料,到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正式申请。
   4.工商所审查。提交纸质资料与网上申请信息一致的,工商所受理其创业申请。
    四、创业者进行现场申报应提交下列资料
   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网上预审查通过后,可双面打印获得);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等);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即证明申请人属于“九类人群”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毕业证、下岗失业证、残疾证等)
   5.经营场地证明;
   6.其它需提交的资料。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须牢记注册信息,通过注册的用户名登录系统可查询预审查通过情况和修改申请信息;
   2.所填写的资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3.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信息将被保密,不在网站公开;
   4.为及时知悉预审查结果,申请人应保持通讯畅通,并关注“网上申请进度查询”情况。
   5.为了营造良好的网上办事环境,经确认提交垃圾信息的,将记录申请人IP地址以及相关证据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6.申请人应在预审查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提交正式申请资料。
7.对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微型企业申请者,可直接到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或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在工作人员指导下上网进行填报。

 


第三篇 创业常识

一、创办市场主体基本流程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采用的市场主体类型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创办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需要准备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

1.需准备的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经营者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证明;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7)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2)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二)个人独资企业

1.需准备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企业住所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A 申请:

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B 受理、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三)合伙企业

1.需准备的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或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A 申请:

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B 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

1.需准备的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A 申请: 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B 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五)有限责任公司

1.需准备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2.办理流程:

A 申请: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B 受理:

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①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②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③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④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C 审查和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①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②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③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④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D发照:

公司登记机关做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做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微型企业商标知识

1、如何申请商标国内注册?

答:申请商标注册有两条途径: 一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是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商标注册须提交的主要申请书件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委托书(若通过代理)

 2、商标图样。

 3、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具体要求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网址:http://sbj.saic.gov.cn

3、商标注册需要多少费用?

答:商标注册费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商标局规费:目前受理商标注册费为1000元;二是代理费:各商标代理机构金额不等,通常在500至1000元。

4、申请商标注册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答:目前商标注册通常需要1年时间。

5、商标注册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商标注册流程: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领注册证

6、商标注册被驳回怎么办?

答:商标注册人根据商标局驳回理由,结合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两种途径之一。一是更改商标,重新申请,二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商标驳回复审。

7、什么是商标异议?什么情形下提出?

答:商标异议是指社会公众(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公告3个月内)对某一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对该商标不予注册的行为。

根据异议理由的不同性质,主要在两种情形下提出:(一)初步认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志;(二)初审认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8、办理商标续展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应及时办理续展,注册商标续展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注册商标有效期即将届满。第二,商标所有人需要继续保有对商标的专用权。第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申请期一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的6个月,二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的6个月。

9、如何申请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

答:根据《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七条、第八条,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是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三年;

三是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四是该商品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工商局提出,由所在地区(县)工商局上报重庆市工商局认定。

申请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商标注册证》;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量;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0、商标被侵权后怎么办?

答:商标专用权保护有两种途径:

一是行政保护途径。对于商标侵权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在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所在地的工商所、工商局进行投诉或者直接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二是司法保护途径。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篇 创业业务指导

一、微型企业贷款方式

微型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申请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一、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所有“九类人群”创办的微型企业均可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期限为1—2年。

二、申请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对象及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在5万元以内,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优的人员,贷款额度可放宽到8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申请指南

(一)贷款流程

申请----调查---- 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申请(审批)表》(以投资人或以微型企业申请),并提交我行要求提交的资料。

贷款调查。贷款调查人收到借款人申请资料后,就借款人信誉情况、教育背景、婚姻状况、家庭情况;经营、投资、控制的微型企业经营状况;经营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等情况;保证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说明原因并将资料返还借款人。

贷款审查。重点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贷款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偿债能力;抵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等;保证人的偿债能力;经营项目是否可行及其盈利能力等;判定贷款调查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意见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贷款审批。按照总行授权管理规定进行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保证、抵(质)押担保手续,收妥抵(质)押权利凭证原件等资料后,应及时移交会计部门入库保管,并向抵(质)押人出具代保管收据。

发放贷款。贷款经办人在办妥上述手续后,凭个人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按约定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借款人须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国、地)

3.机构代码证

4.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

5.户口簿或当地居住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

7.信用报告及授权查询委托书

8.借款用途合法声明

9.若申请人为下岗失业人员,出具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失业证;

10.贷款担保机构同意担保的承诺(原件);

11.用房产作担保的需提供房产证书复印件

12.若以微型企业为借款人必须先行到办理贷款卡

13. 各区县微企办对微型企业的扶持评审意见(原件)

三、微型企业贷款担保资料清单

1.担保贷款申请书(原件,格式附后)

2.申请企业投资者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3.申请企业投资者未婚证明或结婚证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4.申请企业及投资者银行信用记录查询

5.申请企业投资者及配偶所拥有资产证明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6.申请企业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如企业经营期不满一年,提供营业执照即可)、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申请企业章程等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7.申请企业及投资者近6个月银行对账单流水及收入情况,如经营期不满6个月,据实提供。

8.如担保涉及抵质押,申请企业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清单及权证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9.申请企业投资者的创业投资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10.工商部门评审通过的文件

11.工商部门推荐意见

 

注:以上资料若企业已向工商提供了的,可由工商直接转给担保公司;若与银行要求资料一致的,可由借款人一式两份提供。

三峡担保提供再担保所需材料:

.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审批同意贷款(担保)的有关依据 2.区县担保公司按三峡担保公司的需要提供有关资料。

四、特殊个体申请要求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何申办? 

1.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体或者家庭,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职业状况,场地证明等有关材料,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需要具体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1)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2)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的,应出具食品卫生有关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3)申请从事资源开发、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4)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审批的其它行业或经营项目;

6)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具。未经市社文委审批用意立项,经营单位擅自对经营市场所进行装修和购进有关设备的一律不予审批。 
(二)文化娱乐项目如何申办? 
    申请开办文化娱乐经营项目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1.办文化娱乐经营项目场所及经营理由的书面报告;

2.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无主管部门的应注明单位经济性质);

3.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4.设施、设备资料;

5.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6.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在文化娱乐项目中,四区范围内歌舞厅、卡拉OK厅、保龄球、电子游戏项目统一由所在城市文化管理部门审批。其余如台球、棋牌室、音乐茶座等项目由区社会文化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三)书刊零售经营许可证如何申办? 
    申办单位或个人按所在辖区的范围,向辖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附上经营场所有效的材料证明(使用房屋的证明材料);辖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场地察看后,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户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四)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如何申办? 
    音像制品批发: 
    1.据国务院及文化部有关规定,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承担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业务,音像制品总批发业务由国有单位承担。个体经营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总批发业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由所在盛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

2.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的单位,需具有以下条件:

1)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固定业务场所;

2)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音像设备和其他设备;

3)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

3.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的单位,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文化部审批。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

1)申办单位或个人向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报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场地使用证明;上级主管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有关证明文件;资金来源合法证明;经营管理规章。

2)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户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经营执照。 
     (五)公众电脑屋如何申办?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众电脑屋经营活动的,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浏览、查询、登录等服务的经营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实行安全许可、资质认证、登记注册制度。办理程序如下:

1.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企业名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到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督部门进行安全培训,申办昆明市公众电脑屋安全许可证;

3.到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办公众电脑屋资质认定手续,审核合格后颁发统一制作的云南省公众电脑屋行业资质证书;

4.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六)饮旅店业等级证如何申办? 

1.经营者持有效证明到市物价局领取有关申请表。 

2.经营者按申请表所列内容认真填写后交回物价局。 

3.物价局按企业申报表填写内容和要求派员进行实地勘察,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

4.市物价局按实评结果发给经营者相应等级证书。

 

 

 

 

 

 

 

 

 

 

 

 

 

 

 

 

 

 

 

 

 

  编:舒卫华

副主编:刘淋淋      李卓兴

  辑:李卓兴  董万杰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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